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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六)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限收容未滿二歲兒童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七)三溫暖、公共浴室。

二、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學校教室、課後托育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社區復健中心、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康復之家。

(八)體育館、活動中心。

(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十二)幼稚園、托兒所。

三、丙類場所:

(一)電信機器室。

(二)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三)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四、丁類場所: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五、戊類場所: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第一款用途者。

(二)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三)地下建築物。

六、己類場所:

(一)林場。

(二)大眾運輸工具。

七、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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