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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用電需要,於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提供台電公司裝設供電設備,確保供電無虞與安全。配電場所設置面積如下:(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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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2,00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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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6,00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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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0,00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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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平方公尺以上每增加2,00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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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壓新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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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x 4
公尺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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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x5
公尺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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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平方
公尺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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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增加5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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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新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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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x5公尺乙處,若超過兩戶時,每增加一戶應於長(或寬)增加1.2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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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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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電場所設置於地面一樓或法定空地不影響供電設備裝置及操作範圍內,其面積得酌予縮減。
2.用戶因高壓改低壓,低壓改高壓,高壓分戶或增設及低壓增設後滿100瓩以上者,需新設或擴大配電場所時,得視實際需要洽定其面積。
3.十六樓以上之建築物,依其用電性質個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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