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緣導線之最小線徑不得小於下列各款規定。
一、電燈及電熱工程,選擇分路導體線徑之大小應以該線之安培容量足以擔負負載電流且不超過電壓降限制為準;其最小線徑除特別低壓另有規定外,單線直徑不得小於1.6公厘,絞線截面積不得小於3.5平方公厘。
二、電力工程,選擇分路導體線徑之大小,除應能承受電動機之額定電流之1.25倍外,單線直徑不得小於1.6公厘,絞線截面積不得小於3.5平方公厘。
三、高壓電力電纜之最小線徑如下。
高壓電力電纜最小線徑
電纜額定電壓(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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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線徑(平方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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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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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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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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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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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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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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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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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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